2012年7月1日 星期日

【中華人類自救協會章程】

(協會章程 PDF 下載)

第一章 總    則

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人類自救協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
英文名稱為 Human Renewal Association。
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、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。
宗旨如下:
以道為體,以德為據,以易為用,依中行義,自救救人。
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。
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,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。
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,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。
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。
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:
一、舉辦有關提倡人類自救身心淨化的講座及活動。
二、舉辦有關促進社會、人群和諧共生的講座及活動。
三、舉辦有關健康養生、環境保護的講座及活動。
四、推動與本會宗旨有關的學術研究及學術活動並出版相關書籍。
五、與國內外相關的團體聯聯結互動,共同推動與本會宗旨相關事宜。
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、監督。
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。

第二章 會    員

第七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:
一、個人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、年滿二十歲、具有公民資格者。
二、團體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機構或團體。
三、贊助會員: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。
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會費。
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二人,以行使會員權利。
第八條 會員(會員代表)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
每一會員(會員代表)為一權。但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。
第九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
第十條 會員(會員代表)有違反法令,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,
得經理事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
得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
會員未繳納會費者,不得享有會員權利,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,視為自動退會。
第十一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,即為出會。
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。
第十三條 會員經出會、退會或停權處分,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,
除有正當理由者外,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。

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

第十四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。
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,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,
行使會員大會職權。會員代表任期四年,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,報
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。
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      
一、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二、選舉及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三、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、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
四、議決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五、議決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處分。
六、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七、議決本會之解散。
八、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。
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。
第十六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、監事三人,由會員(會員代表)選舉之,
分別成立理事會、監事會。
選舉前項理事、監事時,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,候補監事一人,
遇理事、監事出缺時,分別依序遞補之。
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、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。
理事、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,但不得連續辦理。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,
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。
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審定會員(會員代表)之資格。
二、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、理事長。
三、議決理事、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。
四、聘免工作人員。
五、擬訂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六、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第十八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,由理事互選之,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
選舉一人為理事長。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大會、
理事會主席。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,
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,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理事長、常務理事出缺時,
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
第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二、審核年度決算。
三、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。
四、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。
五、其他應監察事項。
第二十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,並擔任監事會主席。
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,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,
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常務監事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
第二十一條 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,任期四年,連選得連任。理事長之連任,
以一次為限。理事、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。
第二十二條 理事、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:
一、喪失會員(會員代表)資格者。
二、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三、被罷免或撤免者。
四、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
第二十三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,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,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,
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,並報主管機關備查。
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。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
另定之。
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、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,其組織簡則
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
第二十五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,名譽理事、顧問各若干人,
其聘期與理事、監事之任期同。

第四章 會    議

第二十六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,由理事長召集,召集時
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。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,
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,或經會員(會員代表)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,
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。
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,臨時會議經會員(會員代表)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
之。
第二十七條 會員(會員代表)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
(會員代表)代理,每一會員(會員代表)以代理一人為限。
第二十八條 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(會員代表)過半數之出席,
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、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、
理事及監事之罷免、財產之處分、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
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。
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,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
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。本會之解散,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
之可決解散之。
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、監事會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
臨時會議。
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,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,會議之決議,各以理
事、監事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
第三十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,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,不得委託出席; 理事、
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、監事會者,或不連續未出席逾任期二分之一者,
視同辭職。

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

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一、入會費:個人會員新台幣伍百元,團體會員新台幣貳仟元,於會員入會時
繳納。
二、常年會費: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伍百元,團體會員新台幣壹萬元。
三、事業費。
四、會員捐款。
五、委託收益。
六、基金及其孳息。
七、其他收入。
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,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
第三十三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、
收支預算表、員工待遇表,提會員大會通過(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,
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),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。並於會計年度
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、收支決算表、現金出納表、資產負債表、
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,送監事會審核後,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,
提會員大會通過,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(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,
先報主管機關。)
第三十四條 本會解散後,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
機關團體所有。

第六章 附    則

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通過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
變更時亦同。
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本會一○一年七月一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。
報經內政部一○一年七月二十七日台內社字第 1010254321 號函准予備查。